夫妻一方出轨如何证明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马某1与董某结为夫妻,育有一子,取名马某2,孩子如今已满8岁。两人曾进行过离婚登记,但之后又重新办理了复婚手续。目前,由于感情出现裂痕,他们已开始分居,且这一状态持续未满两年。在此期间,董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之后又主动撤回了起诉。马某1提出离婚诉讼,其诉讼要求包括:一、要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要求马某2由马某1负责抚养,并要求董某支付抚养费用;三、要求董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获得较少份额或不予分割;四、要求董某赔偿马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五、要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董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马某1与董某离婚;
马某2由马某1负责直接监护,董某需按月向马某1支付800元的抚养金,这一支付将持续到马某2年满十八岁为止。
三、董某支付马某1损害赔偿5000元;
四、董某支付马某1夫妻共同财产现金204957.65元;
董某将所持的两家公司中各占50%的股权,全部过户并登记在了马某的名下。
六、驳回马某1、董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首先,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法律依据。经过调解,马某1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且马某1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董某与婚外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共同居住,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其离婚请求。
在本院调查后,确认马某2已达到八岁,且其本人愿意与马某1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应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因此,马某2将由马某1负责直接抚养,并按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用,这一金额较为适宜。此费用将持续支付,直至马某2年满18周岁。
三、涉及赔偿问题。观察马某1提供的音频和视频资料,这些证据之间能够互相证实。音频和视频中清晰显示为董某本人,足以证明董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董某并未提供任何反驳的证据。据此,董某存在重大过失,而马某1则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马某1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合理的,故判定赔偿金额为5000元。
四、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马某1提供了银行卡交易记录和录音资料,这些证据相互支持,证实了董某与案外人密谋并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62333.78元。据此,应认定董某存在转移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结合董某的过错程度,马某1有权分得这笔财产中的100000元。
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股权应进行对等分割。因此,董某需将名下两家公司各占50%的股权,办理过户手续,转至马某名下。
六、董某提出马某1提供的录音和录像资料涉嫌非法窃听和偷拍,侵犯了其所谓的“隐私权”。首先,任何公民权利的行使都不应损害他人的权利。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董某所提及的“隐私权”实际上是以侵犯马某1配偶的忠实权和财产权为代价的韶关婚内出轨取证费用,并非单纯的隐私权侵犯,而是马某1在维护自身权利。其次,马某1的窃取证据举动以及董某与他人同居和挪用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行为,两者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在两个恶行之间权衡,马某1的违法行为相较于董某的违法行为程度较轻。而且,录音所记录的事实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更加贴近真实情况,有助于法官内心深处的确信。最终,双方的行为均触犯了法律,均未获得司法的肯定性评价。法院在综合其他证据的基础上,对录音所记录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这并不意味着对窃听取证手段的认同。此外,相关部门也将依据法律法规,对涉事者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和追责。
姚律观点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往往很难证实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或者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转移的行为。此类证据的获取难度较大,法院在支持这类证据方面的比例也相对较低。在本案中,能够同时证实这两个违法行为并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韶关包养小三取证,本案对于现实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同时韶关调查哪家好-夫妻一方出轨怎样证明能获法院支持?你知道吗?,我们也应该为那些勇于坚持探寻客观事实的法官们点个赞!当事人之所以能够获得证据并得到法院的认可,是因为他们采取了窃听、偷拍等非法手段,这一过程颇为不易。此外,他们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的后果。
在此,针对离婚诉讼案件,我有几点建议愿与大家分享。首先,我们要更新观念,提升对契约精神的重视。从现代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婚姻如同合伙企业,与其在法庭上为财产分割争执不休,不如在婚前或婚后订立财产(合伙)协议,让夫妻双方明确账目,做到事先小人,事后君子。其次,我们要有预见性,增强忧患意识。夫妻之间需相互信赖,同时为对方保留一定的自主空间,还需具备一定的警觉性,以便在婚姻根基受到威胁时,能够迅速察觉并收集确凿的证据,切不可等到失去后才追悔莫及。此外,还要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强化自身的权益意识。夫妻间可各自承担家务劳动,例如一方选择成为全职母亲或父亲,然而对于另一方的事业,仍需保持适当的涉入。毕竟,所经营的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均有权参与其管理。切勿等到分手之际,方才意识到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一无所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