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法院近些年依照法律处理了许多关于妇女权益的纠纷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中挑选了部分维护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对外公布。这些案例主要涵盖家庭暴力、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责任以及“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等刑事和民事案件。此举旨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男女平等的积极风气,进而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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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离婚时另一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叶某和黄某在1982年完成婚姻登记手续,1983年他们的儿子叶某一出生了。近些年,夫妻俩经常因为家庭生活中的小事发生分歧,使得彼此的关系变得紧张。叶某在2022年曾经向法庭申请过一次离婚,但法院最终决定不允许他们分开。现在叶某又递交了离婚申请,而黄某对此表示了支持。黄某还提供了叶某所写的保证书、承诺书、报警回执、照片和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这些材料表明叶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等行为,并要求叶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浈江法院审理后查明,叶某与黄某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细节等产生分歧,致使夫妻关系恶化,如今叶某提起解除婚姻关系,黄某也表示愿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完全破裂。黄某提出叶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要求叶某赔偿损失,为此黄某提供了叶某签署的保证书和承诺书,还有报警时获得的回执,以及相关的照片和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这些材料都证明了叶某家暴黄某的情况,所以法院确认了叶某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出现某些情形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时,未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获得赔偿,这些情形包括: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或对家庭成员施加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以及其他严重过失行为。因此,经审酌,叶某需向黄某支付两万元人民币作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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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因伴侣间的强制行为引发的婚姻矛盾屡见不鲜。这种强制行为涵盖身体上的欺凌、精神上的压迫、经济上的支配等多种表现,其特征在于持续时间长、反复发作、不易察觉。日常生活中,倘若某个成员遭受此类强制对待,立刻向有关部门求助不仅能够阻止进一步的伤害,更关键的是有助于留存相关依据。所以女性朋友们需要提升权利保护观念,留意搜集报案凭证、医疗单据、惩戒文书、对方口供、即时通讯信息等材料。遭遇家庭冲突时,要敢于借助司法途径捍卫个人利益。
02
夫妻一方婚内患病
另一方应履行扶养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和赖某在2019年春天相识,紧接着在同年办理了结婚手续。赖某在婚前走路时有些许不便,等到孩子出生后,她双腿行动困难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经过医生检查,确认她患上了小脑共济失调症。到了2021年年底,张某把赖某送回了她的父母家居住。张某觉得赖某在婚前没有透露自己生病的真相,认为这是欺骗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与赖某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姻基础比较扎实,针对张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赖某明确表示反对,并且张某虽然提到赖某婚前存在隐瞒,但当前掌握的证据无法证实赖某在婚前已经知道自己患有遗传性疾病,因此这个说法不予采纳。赖某因为生产后身体状况恶化,张某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照料,应该支持赖某接受治疗,而且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愿意,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因此张某认为感情已经破裂的理由站不住脚,法院决定不支持张某离婚的请求。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体现了司法系统维护女性病患权益的示范作用。夫妻彼此扶持,既是中华家庭的美德传承,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赖某生育后行动受限,失去谋生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正处在需要丈夫生活关照和情感慰藉的时期,但她丈夫却以她生病为由提起离婚,想要迅速结束婚姻,推卸应尽的扶养责任。张某的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03
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
可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基本案情
陈某燕女士和陈某星先生在2010年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建立家庭关系。到了2023年7月5日这一天,陈某燕女士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理由是陈某星先生存在家庭暴力以及不忠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且要求陈某星先生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星先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指控表示否认,同时也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审理结束后,陈某燕女士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文件、警方接受报案回单以及案件受理凭证等法律文书,用以证实陈某星先生确实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陈某燕表示,子女多年来一直由她负责照看,因此要求陈某星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裁判结果
翁源法院审理后确认,陈某星在夫妻存续期间曾对陈某燕施加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裁定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在经济补偿方面,陈某燕自结婚以来,长期承担了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其离婚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批准了陈某燕的经济补偿要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的配偶承担了更多的抚育后代、照顾长辈、帮助另一方工作的责任,那么在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该配偶有权向另一方索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另一方则有义务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方式,首先应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依照民法典这项条款,假如配偶中有一方承担了更多的家庭责任,不论夫妻财产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都有资格向另一方索取相应的补偿。这项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则,承认了家庭事务工作所具有的社会经济意义,彰显了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身份,同时也维护了那些为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所享有的权益。
04
发出人身保护令
禁止转移、隐匿孩子
基本案情
钟某和李某在2019年1月14日办理了结婚手续,到了2021年6月7日他们有了一个儿子,不过后来因为感情出现矛盾,两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有一次,钟某把孩子交给了李某照顾,并说好中午把孩子接回去,但李某最终没有遵守承诺把孩子送回来。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钟某向审判机关递交了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书,李某承认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孩子一直居住在马市,没有让钟某探望孩子。审判机关经过审核,作出了禁止李某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裁决。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由于李某阻拦钟某进入家中寻找孩子,双方引发争执,并进而出现身体上的冲突。经核实,钟某的伤害程度为轻微伤,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行为被启动刑事司法程序。2023年1月31日,由于李某未遵守行为限制的司法文书,审判机构对其处以五千元经济处罚。李某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向韶关中级审判机关提出申诉,该机构于2023年3月1日颁布复核文书,确认维持先前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孩子出生后一直与钟某共同生活,钟某完全了解孩子的日常作息特点,而且诉讼进行时孩子年龄未满两岁,按照规定应由母亲钟某直接承担抚养责任。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偷偷藏匿并搬走婚生子女,并且对钟某实施暴力导致其身体受到轻伤,因此裁定双方结束婚姻关系,孩子交由钟某照顾。裁决书正式实施之后,钟某以孩子的身份申请了安全保护令。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李某的家人没有和钟某商量,就把孩子领走了,导致这个刚满两岁的孩子长时间离开妈妈照顾,这对孩子的身体和精神都不好,因此法院决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命令,要求钟某不能把孩子带走或者藏起来,也不能让孩子不再受钟某照顾,并且命令钟某在七天之内把孩子送回钟某家。
典型意义
在离婚案件里,部分忧虑无法得到孩子监护权的家长,会采取“争夺孩子”“藏匿孩子”的手段,意图建立与孩子长期相处的“有利条件”,以此增加赢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它严重侵犯了另一方对孩子合法的监护、养育、探望的权利,并且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必须予以制止。案件审理期间,依照相关方的请求,迅速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禁止抢夺、转移或藏匿未成年子女,同时签发人身保护令,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此举促使父母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时以孩子福祉为重,审慎行事,并且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抚养权益。
05
禁止接触令
受侵害妇女的“防护盾”
基本案情
二零二一年岁末,吕某剑男性与肖某靖女性借助互联网平台相识,彼此建立恋爱情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肖某靖向吕某剑表达解除关系的意愿。吕某剑对此表示反对,并于同年十二月一日前往肖某靖居住的城市,意图修复双方感情。当日上午,吕某剑抵达肖某靖的住所,使用门钥匙开启大门进入客厅,发现室内有另一名陌生男子(吕某然)。吕某剑觉得吕某然正和肖某靖交往,一气之下抓起沙发边的运动器械殴打吕某然。肖某靖从房间里走出来,三人随即争吵起来。接着,吕某剑拿出手机准备拍摄,吕某然赶忙去拦,双方拉扯中吕某剑用手机砸向吕某然的脸和头,造成吕某然肋骨断裂,身上多处受伤。事后吕某剑持续利用短信和电话,对肖某靖进行纠缠和恐吓。这种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因此,公诉机关已将吕某剑提交给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后认定,吕某剑法治观念不强,蓄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对方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故意伤害罪规定。吕某剑存在自首表现,坦白罪行并接受处罚,同时积极补偿受害者损失,然而在犯罪之后仍进行滋扰、恐吓等行为。为帮助吕某剑接受教育并改造,同时保障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判处吕某剑服刑九个月,但同时给予缓刑机会,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此外规定吕某剑在缓刑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主动接近肖某靖以及受害者吕某然。
典型意义
法院颁布的“限制见面令”,既是针对违法者的惩罚和警告,使其如同被套上“紧箍”,促使其接受改造,又可充当一道“屏障”,有助于防止暴力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受暴力影响的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安定。
06
“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法院判决离婚
基本案情
赵某和李某在2008年结为夫妻,之后共同抚养了两个孩子,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然而,他们经常因为日常家庭问题发生争执。李某不再愿意和赵某交流,对家庭事务表现得十分冷淡,对于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教育也缺乏关注,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间的感情,也影响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有一次,两人激烈争吵时,李某动手打了赵某,这让他们的婚姻关系彻底破裂,无法修复。赵某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和李某相伴多年,一起养育了两个子女,已经度过了十多年的夫妻时光,双方本应更加珍视彼此,长久相守。但双方结婚后经常因为日常生活小事、孩子养育、金钱等事情产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无法进行有效交流,夫妻关系越来越差,甚至出现了动手的情况,在法院审理期间赵某明确表示不想再和李某一起生活,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彻底无法维持,所以判决他们解除婚姻关系。
警示意义
情感上的虐待同样属于伤害行为,具体体现为表现冷漠韶关商业调查公司,态度轻慢,行为放任,关系疏离,以及缺乏关注,这些都会造成他人心理和情感上的损害。《反家庭暴力法》将“情感虐待”行为包含在家庭暴力保护范围之内,本案中,夫妻双方沟通不足,其中一方通过“情感虐待”手段处理夫妻生活、家庭事务、子女培养等事宜,最终导致矛盾激化,爆发身体冲突,致使感情瓦解,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二人合力维护,彼此要经常沟通,采取消极对抗只会加剧分歧韶关婚姻出轨调查,甚至危害对方的正当权益,结果导致关系瓦解。
07
一方隐匿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判决少分
基本案情
彭某和钟某在1998年12月30日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于2020年7月2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作为凭证,协议第二项内容涉及对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作出安排,具体包括对自建房屋、土地资源以及交通工具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划分,离婚手续生效之后彭某了解到钟某于2019年9月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因此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主张需要将该不动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审理后确认,钟某确实隐藏了相关房产,并且承认自己因为经济压力,担心告知彭某会加剧离婚矛盾,这表明钟某有故意隐瞒房产的意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彭某要求钟某在分割房产时少分,这一主张合理韶关商务调查-韶关法院发布!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来了,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分割的比例,彭某将获得该房产的百分之七十,钟某将获得该房产的百分之三十。该房产登记在钟某名下,并且目前由钟某负责照管,所以这处房产属于钟某,钟某需要支付分割补偿款十六万六千六百元给彭某,这个金额是二十三万八千元乘以百分之七十得出的结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个条款明确指出,若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有隐瞒、搬离、售卖、损坏、浪费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行为,或者编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意图夺取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分配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可以对该方减少分配或者完全不分配。这项措施旨在倡导积极的社会与家庭风气,提倡诚实守信,所以,一旦查明某方有藏匿、处置、售卖、损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司法机关会对该方进行负面认定,并且在财产分配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减少或全部扣除其应得份额。
08
一方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物
另一方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在2018年9月完成婚姻登记手续,次年8月王某与郑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王某以银行转账和微信支付手段多次给予郑某超过十一万七千元的资助,2021年8月李某和王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生效后李某察觉王某私下将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转移给了郑某,因此李某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主张郑某返还相关财产。
裁判结果
乳源法院审理后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处置权,非为日常开销使用,若需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置,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商议,达成共识方可进行。王某送给郑某财物这件事,与夫妻平时的开销无关,也不是为了家里一起投资做生意,而是为了维持他和郑某的不正当交往,这对李某的财产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所以王某的赠与行为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把钱还回来。
警示意义
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处置上拥有同等权利,但这不代表各自对共同财产都有一半的决定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有,构成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本案中,只要婚姻关系未终止,财产也未明确分割,若一方在非日常开销情况下,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将不被认可。另一方知道后,在诉讼时效内有权要求获赠者返还。
09
平等保护“外嫁女”合法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二零一零年,邝某跟随母亲一同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前往某村小组定居,三年之后,邝某出嫁至外地,然而并未办理户籍迁移。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三年这三年间,村小组对集体经济的成员进行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分配,但在支付邝某的份额时,村小组以“国有国法,乡有乡规”作为理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村小组认定邝某是外嫁人员,已经不属于本村的集体财产单位,不可以获得补偿分配的资格。因为这个原因,双方发生了矛盾,邝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村小组支付5000元补偿金。
据了解,起诉案件提交之前,邝某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确认自己的村民身份,政府部门随后给了他一份《情况说明》文件,里面提到:“村民身份的认定标准是看户口簿和身份证,只要拥有本村小组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就能被认定为该村小组的村民……”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审理后查明,邝某早在2010年就登记为村小组的居民,当地政府文件也明确表明,政府确认邝某具备被告村小组集体成员身份,因此,邝某在土地分配和集体财产享有方面,拥有与组织其他成员一样的权益,理应获得相关补偿款分配资格。故法院判决村小组向邝某支付生态公益林补偿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法律严格约束村集体单位,不容许其借制定村民公约之机,损害女性正当权利,即便相关条款系经村民集体商议产生,一旦违背法规,亦不得获得法律维护与援助。